1F推bryanwang: 至少要放衝鋒槍,才有反擊的力量。 12/01 22:35
2F推fcz973: 充滿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規定,你的必要跟老闆的必要跟法官的 12/01 22:43
3F→fcz973: 必要會不會相同呢 12/01 22:43
4F推chobo318: 其實 實質效果沒那麼樂觀 光看基本工資有多少企業沒跟著 12/01 22:47
5F→chobo318: 照做就知道 法律都參考用。。。直接取消超商24小時制不 12/01 22:47
6F→chobo318: 是更好?我家附近就有一家萊爾富改營業時間了(先不說跟 12/01 22:47
7F→chobo318: 大夜是不是有關係) 12/01 22:47
8F推tue678: 但只能適當反擊 防衛過當 可能還會被告 12/01 23:12
9F推henry6715: 這個訂立很有用,哪裡沒用,司法不想擔,就是因為行政 12/01 23:26
10F→henry6715: 或立法機關不作為,所以只能都判有過失。既然有規定出 12/01 23:26
11F→henry6715: 來,就有依據可以偏袒受害一方。 12/01 23:26
12F推reaturn: "適當反擊"這詞就可以很多操作 XDDD 12/01 23:26
13F→bailan: 有事時能跑就 塊陶阿 比較實際,反擊弄不好就要吃元寶蠟燭 12/01 23:33
14F推lovesakuya: 指引本來就不具完整法律效力,就只是行政指導,只能往 12/01 23:40
15F→lovesakuya: 上位法找罰則,緊急迴避也是奇怪的說法,是不是職安法 12/01 23:40
16F→lovesakuya: 的退避權?畢竟在職安施行細則內對退避的條件寫的滿細 12/01 23:40
17F→lovesakuya: 的,指引就是種我政府有說歐,但我懶的(或無法)立法, 12/01 23:40
18F→lovesakuya: 所以就這樣處理吧~的尷尬措施 12/01 23:40
19F→darkMood: 垃圾民進黨就是無能廢物垃圾黨,盡搞些腦殘事情 12/01 23:49
20F→darkMood: 政府立法公開使用暴力一律公開鞭刑10鞭起跳,就沒有問題 12/01 23:50
21F→darkMood: 公開鞭刑個幾次,保證人渣垃圾通通縮起來,垃圾民進黨 12/01 23:50
22F噓darkMood: 垃圾民進黨就只會抗中騙選票禍國殃民生靈塗炭一無是處 12/01 23:50
23F推Coma: 怎麼有奇怪的生物跑出來了(椅膛s・`) 12/01 23:53
24F推tue678: 大業應該不可能徹底消失 因為有進貨需求 12/01 23:57
25F→tue678: *大夜 12/01 23:57
26F→Dcpp2015: 直接改夜間薪水比較有可能減少這些夜班的職缺吧。 12/02 00:11
27F→Dcpp2015: 例如給個危險加給之類的。 12/02 00:12
28F推harryzx0: 就怕防衛過當的問題 12/02 00:22
29F→harryzx0: 店員一想到這些麻煩事就心累了吧 12/02 00:22
30F推fcz973: 看起來比較像是加強雇主對職場暴力的防治義務,勞工本身的 12/02 00:45
31F→fcz973: 反擊或迴避就算專法沒規定,用正當防衛跟緊急避難都能涵蓋 12/02 00:45
32F推FUNYUN: 完全沒用的法條 12/02 00:50
33F推renchisaki: 所以跑不跑法院 要跑的話看誰跑的起 12/02 01:19
34F推q2520q: 指引就是沒強制力,出事情的時候政府就會說我們有這個指引 12/02 01:28
35F→q2520q: 喔呵呵 12/02 01:28
36F噓light0710: 完全沒用的法條啊! 12/02 01:52
37F→light0710: 遇到事情了應該以安全為重, 12/02 01:52
38F→light0710: 怎麼會希望一個普通人自行判斷 12/02 01:52
39F→light0710: 反擊?加盟主最大的損失就是員工出事了要負責的部分啊 12/02 01:52
40F→light0710: ? 12/02 01:52
41F→light0710: 所以訂這個是要幹嘛? 12/02 01:52
42F噓a27588679: 自己保護自己 大概是這樣 12/02 03:42
43F推Ralfchen0429: 有法條就有免責權,說法律參考用的~ 12/02 06:21
44F→Ralfchen0429: 如果沒法條反擊又被告又是什道理? 12/02 06:22
45F噓cpli: 把問題再丟回給店員自己處理,這根本沒有實質上的幫助 12/02 06:58
46F→zong780405: 做做樣子的而已。 12/02 07:49
47F→zong780405: 安全指引有比刑法位階高嗎? 反擊被告傷害。 安全指 12/02 07:50
48F→zong780405: 引有用? 12/02 07:50
49F推fcz973: 刑法有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,但指引應該不算法令, 12/02 08:14
50F→fcz973: 而且跟緊急避難位階相同,也沒必要用到那個 12/02 08:14
51F推kiromomo168: 被搶本來就不應該要店員賠錢 12/02 09:17
52F推reaturn: 上法院法官直接嗆你,你可以跑不需要反擊,直接GG 12/02 09:20
53F推luckysummer: 不是完全沒用的法條,因為他本來就不是法律... 12/02 09:55
54F→luckysummer: 所以法官不會嗆你,他只會直接不適用 12/02 09:56
55F→cingguy: 做做樣子 危險加給別想了不可能 12/02 10:10
56F→r690811: 真的沒用啦 12/02 10:14
57F推lovesakuya: 就說政府很可愛,愛發明新名詞,有些要正名的又不好好 12/02 10:54
58F→lovesakuya: 處理,退避/緊急避難/緊急迴避…都幾??然後職災有三、 12/02 10:54
59F→lovesakuya: 四種認定標準…,這次指引就只是拿健康四大計畫中的三 12/02 10:54
60F→lovesakuya: 個出來說說而已啊,幹嘛不直接修職場暴力的規則就好? 12/02 10:54
61F推q2520q: 因為這個只是指引,連法都稱不上 12/02 11:53
62F推jin956: 所以一般民眾遇暴力不能反擊抵抗?不合理 12/02 13:56
63F推bon01215: 反擊還要擔心防衛過當 之後還要擔心尋仇 只對當下情況有 12/02 14:49
64F→bon01215: 用然後呢 12/02 14:49
65F推tue678: 反擊就只能適當反擊 店員還要擔心會不會被對方反控告 12/02 15:10
66F推scottshih: 可緊急迴避且不用賠償 這就蠻重要的了 12/02 16:24
67F→neiger: 需要槍了。 12/02 17:18
68F推STGCBA: 我不想說的太失禮...不過....請統一給店員準備機關槍! 12/02 18:33
69F推fcz973: 遇到搶劫就讓他搶不要抵抗這個不是行之有年了嗎,至於龜山 12/02 20:00
70F→fcz973: 那個就是專程拿刀來捅你的,你再會緊急迴避也沒用 12/02 20:00
71F→ineedmore: 台灣官:賤民就自求多福 12/02 20:27
72F推siberianiz: ....阿對方拿到 是要怎樣 拼命???? 12/03 02:55
73F推su72amd: 像當鋪這樣把店員關在裡面才安全 12/03 11:06
74F噓yechau: 難道店員是因為怕賠償業者才不反擊嗎? 搞錯重點了吧 12/03 11:29
75F噓pivd157: 反觀本國警察,賠錢賠命賠到死 12/03 18:27
76F→tyughj: 正常人被攻擊誰不會反擊? 12/04 15:41
77F→tyughj: 但對方手持兇器刀子難不成店員可以拿西瓜刀砍死對方? 12/04 15:41
78F推ROYHOP: 那超商值班要標配開山刀嗎 12/04 23:34
79F噓thomaschion: 不食人間煙火的官員 12/04 23:45